(2017)浙0502民初5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伟与湖州亲亲贝贝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湖州亲亲贝贝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02民初5413号原告:王伟,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嘉兴市秀洲区。被告:湖州亲亲贝贝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利达路**号。法定代表人:沈卫东,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伟与被告湖州亲亲贝贝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莘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9日在本院织里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州亲亲贝贝制衣有限公司经合法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伟起诉称: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布料,共计结欠货款178000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78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湖州亲亲贝贝制衣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王伟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并出示了欠条一份以及送货单十一份,用于证明被告结欠原告货款未付的事实。原告王伟提交的证据,本院审核后认为:欠条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送货单上签字的胡世良的身份被告湖州亲亲贝贝制衣有限公司在另案中曾认可为其公司员工,故送货单据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布料买卖业务往来的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伟与被告湖州亲亲贝贝制衣有限公司之间有布料买卖业务往来,2016年9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结欠原告货款178000元未付。嗣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以致纠纷成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告已经依约交付货物,被告未能及时付清货款显属不当,理应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湖州亲亲贝贝制衣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伟货款178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60元,减半收取1930元,由被告湖州亲亲贝贝制衣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莘 欣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晓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