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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民初3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沧州宸宇粉末机箱制造有限公司、田秋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宸宇粉末机箱制造有限公司,田秋乐,魏文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3251号申请人:沧州宸宇粉末机箱制造有限公司,地址:青县周官屯镇冯官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789848147M。法定代表人:张磊,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田秋乐,男,汉族,1973年10月2日出生,住天津市武清区。被申请人:魏文闪,男,汉族,1970年12月12日出生,住天津市武清区。原告沧州宸宇粉末机箱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田秋乐、魏文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沧州宸宇粉末机箱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田秋乐、魏文闪价值35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沧州宸宇粉末机箱制造有限公司以冀J×××××丰田轿车一辆、冀J×××××福田牌货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宸宇粉末机箱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田秋乐、魏文闪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财产权。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沧州宸宇粉末机箱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庆余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姚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