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91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吉林市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超、吉林市裕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高新区中华雅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超,吉林市裕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高新区中华雅苑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91民初787号原告:吉林市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伊利雅居园62号楼1单元6层15号。法定代表人:杨光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天昊,该公司职员。被告:孙超,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吉林市裕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顺城街付98号。法定代表人:谷希晶,职务不详。被告:吉林市高新区中华雅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华雅苑小区。法定代表人:王海,职务不详。原告吉林市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孙超、吉林市裕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高新区中华雅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吉林市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吉林市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星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高千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