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民初1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04
案件名称
王寅宏与福建省海峡西岸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寅宏,福建省海峡西岸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1746号原告:王寅宏,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海莺,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冰冰,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海峡西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海峡体育中心北区商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7775464247。法定代表人:XX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露,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卫东,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寅宏与被告福建省海峡西岸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王寅宏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寅宏以与被告福建省海峡西岸投资有限公司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寅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寅宏负担。审 判 长 付莉苹代理审判员 胡彩云代理审判员 林娟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肖弘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