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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30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戴秋平、叶劲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秋平,叶劲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30执138号申请执行人戴秋平,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无业,住江西省婺源县。被执行人叶劲松,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无业,住江西省婺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秋平与被执行人叶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财产处置需要时间,短期内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第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7)赣1130民初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向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危 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