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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2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开远市恒鑫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国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2民初1176号原告:开远市恒鑫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址:开远市昆河公路灰土寨西侧F-(8)-13。法定代表人:邓有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云惠,女,1987年8月10日生,汉族主,住开远市,系该公司车辆信息管理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国华,男,1984年7月12日生,彝族,住开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开远市恒鑫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国华挂靠经营合同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开远市恒鑫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开远市恒鑫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远市恒鑫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开远市恒鑫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长  岳炳玉审判员  李亚眉审判员  普志国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茜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