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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182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向容与周顺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容,周顺浪,东莞市阳之光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18208号之一原告:李向容,女,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道元,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绍声,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顺浪,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钧智,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美婷,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第三人:东莞市阳之光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南国雅苑荔景居2号楼2号商铺(01)。法定代表人:罗先富。原告李向容诉被告周顺浪、第三人东莞市阳之光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2017年9月1日,原告李向容称与被告周顺浪已达成和解并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顺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向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向容撤回对被告周顺浪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34.39元、保全费人民币2842.92元(原告李向容均已预付),均由原告李向容负担。审判员  黄俊哲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卢嘉雯刘颖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