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上海闽宏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江西中寰医院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闽宏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江西中寰医院,江西盛昌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人和健康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西中寰医疗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何竟时,何兢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赣执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闽宏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192号1号楼201-19室。负责人:季海涛,该企业执行合伙人。被执行人:江西中寰医院。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中寰路1号。法定代表人:何竟时,该院院长。被执行人:江西盛昌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58号一单元302室。法定代表人:孙水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人和健康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中山路187号501室。法定代表人:周青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中寰医疗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井冈山大道928号。法定代表人:何兢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何竟时,男,汉族,1961年9月7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何兢功,男,汉族,1963年4月17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执行上海闽宏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江西中寰医院、江西盛昌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人和健康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西中寰医疗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何竟时、何兢功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因涉及财产不宜处置,2017年8月23日,申请执行人上海闽宏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具备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上海闽宏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魏少华审 判 员 李 斌代理审判员 李成晓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 记员 尹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