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3执400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葛守云与吴利桥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守云,吴利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3执400号之五申请执行人:葛守云,男,1957年7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芜湖市。被执行人:吴利桥,男,1969年7月14日出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和职业不详,住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葛守云与被执行人吴利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可执行车辆,名下无房产,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197827元,执行费2867元,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根建审判员 沈世鸿审判员 周 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