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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5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艾余良、郭成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余良,郭成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5执103号申请执行人艾余良,男,1976年9月25日,汉族,江西省赣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被执行人郭成珉,男,1964年1月5日,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艾余良与被执行人郭成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081819.51元,本案执行标的为535964.97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军审判员 邓方定审判员 赖春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彭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