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5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艾余良、郭成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余良,郭成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5执103号申请执行人艾余良,男,1976年9月25日,汉族,江西省赣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被执行人郭成珉,男,1964年1月5日,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艾余良与被执行人郭成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081819.51元,本案执行标的为535964.97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军审判员 邓方定审判员 赖春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彭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