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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5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牛广生、代四民等与民权县宏祥塑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广生,代四民,民权县宏祥塑业有限公司,王瑞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5187号原告:牛广生,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原告:代四民,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民权县宏祥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民权县龙塘镇吴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599131081G。法定代表人:王瑞祥,该公司经理。被告:王瑞祥,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原告牛广生、代四民与被告民权县宏祥塑业有限公司、王瑞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韩 明审 判 员  张洛平人民陪审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郭红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