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7行审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凤冈县国土资源局、凤冈县田园果林种植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凤冈县国土资源局,凤冈县田园果林种植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327行审9号申请执行人凤冈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凤冈县龙泉镇龙凤大道。组织机构代码:000952844-2。法定代表人黄强,凤冈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袁建红,凤冈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正洪,凤冈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凤冈县田园果林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凤冈县龙泉镇西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MA6DN4RB84。法定代表人:安克江。申请执行人凤冈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县国土局)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的凤国土资行处决字(2016)0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自行拆除非法占地4807.76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527.93平方米及其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县国土局作出的凤国土资行处决字(2016)04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2016年11月,凤某县国土局接到龙泉镇国土资源所报告后,对凤某县田园果林种植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地建田园山庄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查明,凤某县田园果林种植有限公司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情况下,擅自占用龙泉镇西山村侯石台组朱家坳处集体土地建设田园山庄,总占地面积4807.76平方米,建筑面积527.93平方米,山庄内建筑物均为一层、屋顶盖瓦。其中,长廊、亭子占地197.80平方米;餐厅、娱乐室占地330.13平方米;硬化水泥地面1601.33平方米;绿化带占地632.25平方米;碎石坝2046.36平方米(该部分为建设中,县国土局已下达停工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县国土局经调查和审议,认为凤某县田园果林种植有限公司未取得土地使用许可的情况下占用土地建设,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违法占地。于2016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16年12月13日县国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凤冈县田园果林种植有限公司作出凤国土资行处决字(2016)0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日依法送达,该处罚决定载明处罚内容为:责令其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地4807.76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527.93平方米及其设施(硬化地面1601.22平方米),并恢复土地原状。被执行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催告后亦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县国土局作出的凤国土资行处决字(2016)0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体适格、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凤冈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的凤国土资行处决字(2016)0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乾武审判员 陈文东审判员 罗荣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朱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