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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1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邓政、陈年华、邓平、邓利与张烨、张安泰、张美安、符翔、符云辉、朱桃芝、邓跃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政,陈年华,邓平,邓利,张烨,张安泰,张美安,符翔,符云辉,朱桃芝,邓跃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21执129号申请执行人邓政,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县。申请执行人陈年华,女,195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县。申请执行人邓平,男,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县。申请执行人邓利,女,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县。被执行人张烨,男,200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县。被执行人张安泰,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县。被执行人张美安,女,198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县。被执行人符翔,男,200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县。被执行人符云辉,男,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县。被执行人朱桃芝,女,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县。被执行人邓跃辉,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政、陈年华、邓平、邓利与被执行人张烨、张安泰、张美安、符翔、符云辉、朱桃芝、邓跃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调查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清荣审判员  彭朝红审判员  聂 杨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唐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