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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2民初1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东阳与郑文胜、丁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2民初1797号原告:陈东阳,女,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郑文胜,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丁俐,女,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晋江黑马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新塘上郭社区南塘大道雷诺斯大厦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95514118H。原告陈东阳与被告郑文胜、丁俐、晋江黑马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陈东阳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东阳以与三被告庭外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东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东阳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周戴龙速 录 员 蔡晓娟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