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4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梁冠山申请执行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昊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冠山,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昊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4386号申请执行人梁冠山,男,汉族,1946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被执行人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法定代表人阎晓冉。被执行人河南昊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丁阳光。被执行人河南昊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郭晓玲。被执行人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丁国进。梁冠山申请执行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昊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34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梁冠山借款本金43万元及利息(利息分为两部分:2014年11月25日至2014年12月30日期间利息3300元;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本金43万元、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被告河南昊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昊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梁冠山于2017年3月3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惩戒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4386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及时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亮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莫 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