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3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尽峰与张孝龙、王晓克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尽峰,张孝龙,王晓克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3862号原告:张尽峰,男,汉族,1975年3月15日出生,住禹州市南大街市。被告:张孝龙,男,汉族,1987年2月19日出生,住禹州市。被告:王晓克,女,汉族,1984年5月22日出生,住禹州市。原告张尽峰诉被告张孝龙、王晓克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张尽峰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尽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尽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张尽峰负担。审判员 尚建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