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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3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尽峰与张孝龙、王晓克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尽峰,张孝龙,王晓克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3862号原告:张尽峰,男,汉族,1975年3月15日出生,住禹州市南大街市。被告:张孝龙,男,汉族,1987年2月19日出生,住禹州市。被告:王晓克,女,汉族,1984年5月22日出生,住禹州市。原告张尽峰诉被告张孝龙、王晓克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张尽峰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尽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尽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张尽峰负担。审判员  尚建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