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3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原告大连开建富有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芦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开建富有物业有限公司,芦丽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3310号原告:大连开建富有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6路9号(自有)。法定代表人:姜清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兰玉,女,该公司职员。被告:芦丽华,住大连市。原告大连开建富有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芦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开建富有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代理审判员 李丽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