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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91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1282南通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秦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91民初1282号原告:南通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公司职工。被告:秦某某,男,1998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通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永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沈俊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