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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2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伟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280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西环路62号。被执行人刘伟,女,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刘伟罚金纠纷一案,(2017)京0114刑初14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刘伟未能自觉履行,我院决定强制执行。2017年3月13日该案执行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5月11日我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郝丙坤审判员 薛恩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文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