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3行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杨华与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机动执勤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华,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机动执勤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403行初105号原告杨华,女,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机动执勤大队。负责人赵勇,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华诉被告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机动执勤大队为道路交通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华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华负担。审 判 长 袁晓军人民陪审员 王 峥人民陪审员 李延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佳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