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8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雷红英、刘红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红英,刘红旗,巩文礼,张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8民初1062号原告: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宁县永宁大道法定代表人:薛治理,理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416597007H。被告:雷红英,女,汉族,住洛宁县。被告:刘红旗,男,汉族,住洛宁县。被告:巩文礼,男,汉族,住洛宁县。被告:张宁,男,汉族,住洛宁县。原告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雷红英、刘红旗、巩文礼、张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海雅审 判 员 :宋晓兵人民陪审员 :贾来治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曹萍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