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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民初14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团河自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长空航科天然气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长空航科天然气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团河自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初14038号原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龙山路001号。法定代表人:李云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祥国,北京方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长空航科天然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北三街甲2号。法定代表人:李建京,职务不详。被告:北京团河自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观音寺街道新居里社区平房1号院。法定代表人:李刚,职务不详。原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长空航科天然气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团河自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被告主体信息发生变更,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成桂钦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纪 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