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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5民初2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英与胡银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英,胡银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25民初2516号原告:黄英,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土根,江西省横峰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胡银荣,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原告黄英与被告胡银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被告胡银荣支付原告货款4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黄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土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银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胡银荣到原告处购买钢材,于2013年6月2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原告人民币45000元。后被告对该款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银荣支付原告黄英货款4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被告胡银荣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淑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马 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