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21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明诉何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何旭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947号原告:李明,男,1971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何旭东,男,1966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原告李明诉被告何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何旭东下落不明需公告,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廖路群人民陪审员  韦泽彪人民陪审员  钟永才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徐邦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