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2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柳州市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潘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2民初1361号原告:柳州市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法定代表人:林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某,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石某,该公司分公司经理。被告:潘某,女,现住广西柳州市,原告柳州市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潘某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柳州市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州市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柳州市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傅馨慧人民陪审员 刘 冰人民陪审员 王燕芬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 记员 黄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