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414号原告:齐某,女,199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被告:赵某,男,199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汉青,故城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与被告赵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以证实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齐某负担。审判员 卢洪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袁俊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