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02执2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苗华英与被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0四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华英,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0四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2177号申请执行人苗华英,女,194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0四医院。申请执行人苗华英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0四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48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自动履行赔付申请执行人1066.84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上述赔付义务,并经本院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48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丛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