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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民初31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东营市永安化工有限公司、山东东润清洁能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东营市永安化工有限公司,山东东润清洁能源有限公司,高继续,朱清芳,山东明朗门窗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3129号之一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住所地东营市府前大街67号。主要负责人:边盛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女,199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东营市永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永安镇经四路以北、天顺纺纱以西。法定代表人:杜全同,总经理。被告:山东东润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经济开发区海淀路南、港西一路。法定代表人:陈华,董事长。被告:高继续,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朱清芳,女,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炳杰,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项萍,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明朗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113号2幢。法定代表人:王红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娜,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井下立交桥南20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王玉庆,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海龙,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告东营市永安化工有限公司、山东东润清洁能源有限公司、高继续、朱清芳、山东明朗门窗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733元,减半收取5636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舒浩浩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孙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