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2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执301号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熊宴平、何孟华、熊新平、王又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熊宴平,何孟华,熊新平,王又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2执30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熊宴平,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何孟华,女,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熊新平,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又丰,女,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熊宴平、何孟华、熊新平、王又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以与被执行人熊宴平、何孟华、熊新平、王又丰已盘活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回对熊宴平、何孟华、熊新平、王又丰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桃民二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孔曙光审 判 员 吴志群审 判 员 张爱宝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龚 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