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民初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内蒙古百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光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百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郑光艮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1628号原告内蒙古百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海潮,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郑光艮,现住浙江省温州市。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百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郑光艮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内蒙古百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立案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交纳诉讼费,亦未办理诉讼费缓交、减免手续。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惠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徐凯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