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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执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长春鼎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宋玉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鼎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宋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1执597号申请执行人长春鼎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被执行人宋玉英,女,汉族,1965年7月4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怡景名苑3栋1门6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鼎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玉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长春鼎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对(2016)吉0191民初987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191民初9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洋代理审判员 聂 莹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逄千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