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民初28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涂院宾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院宾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2841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叠山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叠山路4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858376412K。负责人:段莹,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城,系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婕,系该支行员工。被申请人:涂院宾,男,1973年2月3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叠山支行与被申请人涂院宾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赣0102民初284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涂院宾名下的牌号为赣A×××××号汽车一辆,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涂院宾名下的牌号为赣A×××××号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夏冬兰人民陪审员 刘 红人民陪审员 万祥如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孙雅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