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执334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俊、成都高新区凯空间画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俊,成都高新区凯空间画廊,四川尖峰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3348号之四申请人陈俊,男,汉族,1977年6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委托代理人梁冬辉,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成都高新区凯空间画廊,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经营者杨凯。被执行人四川尖峰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浣花北路9号附35号4楼。法定代表人杨凯。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浙0104执334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7月4日依法网拍被执行人成都高新区凯空间画廊所有的庞茂琨创作的《蜕变之二》的布面油画。2017年8月10日买受人李诗雨(身份证号码:)在第二次拍卖中以人民币450000元的最高价成功竞得该布面油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庞茂琨创作的《蜕变之二》的布面油画归买受人李诗雨(身份证号码:)所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张 帆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丁佳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