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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2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杲某与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杲某,杨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2885号原告:杲某,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委托代理人:孟某,内蒙古奥兴(克什克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杲某诉被告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杲某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杲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杲某负担。审判员  樊志敏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铠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