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2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杲某与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杲某,杨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2885号原告:杲某,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委托代理人:孟某,内蒙古奥兴(克什克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杲某诉被告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杲某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杲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杲某负担。审判员 樊志敏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铠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