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民初6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戚林才、倪国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戚林才,倪国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6378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苏东。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玲玲、蒋维。被告:戚林才。被告:倪国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赵卫舟。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被告戚林才、倪国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豪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邴君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