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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刑更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太康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太康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913号罪犯李太康,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2日作出(2009)长中刑二初字第00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太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2014年6月30日经本院(2014)常刑执字第1943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服刑期至2026年9月8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7年8月10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提请减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李太康自2014年获得减刑后,表现不稳定,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先后6次获管教日常工作百分考核、劳动竞赛等奖励分后,放松自身改造,出现违规违纪行为。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因殴打他犯、在车间现场抽烟和在打架现场吵闹且在警察处理过程中不服管理先后3次被扣考核分,并受到严管1次的处罚。经教育,自2016年4月起,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极参与监区晚值班先后9次获奖励分;2016年二季度在劳动竞赛活动中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奖励分;2017年1月至4月先后3次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考核截止2017年4月共获表扬6次,并余573分。该犯已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李太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太康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太康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三个月,服刑期至二○二六年六月八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龙审判员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何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