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22民初3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娄锦锋与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锦锋,李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3553号原告:娄锦锋,男,198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方智,桐梓县水坝塘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勇,男,26岁,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原告娄锦锋诉被告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娄锦锋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锦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娄锦锋负担。审 判 员  李 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李永发书 记 员  陈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