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1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郝自伟与田新帅、冯世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自伟,田新帅,冯世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11869号原告:郝自伟,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亚辉、朱冰柯,浙江泽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新帅,男,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被告:冯世昌,男,198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原告郝自伟与被告田新帅、冯世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自2014年11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判令第一被告支付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8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冰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新帅、冯世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庭审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冯世昌的起诉,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1月20日,被告田新帅向原告郝自伟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11月20日至2014年12月20日,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若逾期归还,需承担违约金(每天3%);若以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由借款人承担律师费。被告冯世昌在担保人一栏签名捺印。上述借款,二被告均未归还。原告为本案诉讼花费了律师代理费2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新帅返还原告郝自伟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自2014年11月20日至2014年12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并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计付,自2014年12月21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承担律师代理费20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郝自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5元,由被告田新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晓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巧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