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20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荣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子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荣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子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0217号原告:上海荣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华豪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文,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树刚,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陈子康,男,1980年5月13日出生,现住上海市长宁区。原告上海荣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子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荣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计629.67元,由原告上海荣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常 忻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庄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