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35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孟XX、吴正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孟XX,吴正府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5民初767号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城平安大街与龙兴东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李晓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芳,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XX,男,198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被告:吴正府,男,195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孟XX、吴正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计455元,由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商立柱人民陪审员  玄振国人民陪审员  张春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