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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7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茂生与重庆珠江实业有限公司牟林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茂生,空间家有限公司,重庆珠江实业有限公司,牟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7724号原告:张茂生,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空间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号1幢3层301-002。法定代表人:金亮。被告:重庆珠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路太阳城1号12幢4层。法定代表人:刘鹤辉。被告:牟林,男,199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张茂生与被告空间家有限公司、重庆珠江实业有限公司、牟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张茂生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茂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茂生撤诉。审判员 何 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若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