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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1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唐果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1刑初388号公诉机关台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果,男。因本案于2017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台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7]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莹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6日,被告人唐果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J×××××二轮摩托车由台山市台城富城大道往园美路方向行驶。当日4时许,行驶至园美路侨雅侧门口路段时,与路边树木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唐果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从被告人唐果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酒精浓度为234.13mg/dl。另查明,被告人唐果于案发当日在台山市人民医院治疗,治疗后自行离开,公安民警先后两次邮寄《接受调查通知书》至被告人唐果户籍所在地,要求唐果前往台山市交警大队接受处理。被告人唐果于2017年8月3日上午自行前往台山市交警大队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证人唐某1的证言;检验报告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相关书证;抓获经过;唐果到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果血液酒精含量为234.13mg/dl,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被告人唐果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书面建议对被告人唐果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唐果提出其没有做过违法违纪的事情,希望法院给其一次机会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果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果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果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唐果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果因本案被先行羁押七日,应折抵相应的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明静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谭玉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