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恢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天津万华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天津万华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765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35号亚太大厦。代表人:付刚,行长。被执行人:天津万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兴华道7号。法定代表人:曹铁,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325号。法定代表人:阮强,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万华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进行债务重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天津万华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申请终结对本院(2010)二中民二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故此,本院解除对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天津磁卡”1500万股(证券帐户号B88×××44、证券代码600800)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天津磁卡”1500万股(证券帐户号B88×××44、证券代码600800)的冻结;二、终结本院(2010)二中民二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建晖审判员 郭胜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姚易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