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8民初32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胡建梅与X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梅,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3208-1号原告胡建梅,女,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新华英郡。被告XXX,男,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梅诉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据原告胡建梅的申请,于2017年5月18日做出(2017)津0118民初320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XXX名下津N×××××型轿车进行了查封。现因原、被告双方的纠纷已解决完毕,原告申请解除诉讼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XXX名下津N×××××型轿车的查封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治二〇一七年九月××日书记员 回广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