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4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麻连星与崔美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连星,崔美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4250号原告:麻连星,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林,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美波,男,197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原告麻连星与被告崔美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麻连星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麻连星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麻连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麻连星负担。审 判 员 孙连英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赵 换书 记 员 于圣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