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5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张玉、山东飞腾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山东飞腾化工有限公司,广饶海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赵建光,张铁玲,赵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5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玉,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山东飞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西水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铁玲,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饶海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广饶镇朱家管区。法定代表人赵惠玲,该公司董事长。被��行人赵建光,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张铁玲,女,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赵惠玲,女,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申请执行人张玉与被执行人山东飞腾化工有限公司、广饶海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赵建光、张铁玲、赵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000000元,案件受理费为234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但未��行其义务。2017年3月3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赵惠玲名下车牌号为鲁E×××××、鲁E×××××、鲁E×××××的车辆三辆;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飞腾化工有限公司名下广国用(2013)第382号、广国用(2012)第324号不动产两处,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赵惠玲名下广饶20150932不动产一处。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7)鲁0523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海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