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2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吴成、吕锦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成,吕锦珊,莫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2执431号申请执行人吴成,男,汉族,1975年11月1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被执行人吕锦珊,女,汉族,1968年9月1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被执行人莫羚,女,汉族,1970年12月2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成与被执行人吕锦珊、莫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莫羚于2017年8月21日缴存本院执行款专户30000元,该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吴成。被执行人莫羚已履行完(2016)桂0922民初2198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922民初2198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良彬审判员 邱玉亮审判员 朱 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健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