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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2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吴成、吕锦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成,吕锦珊,莫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2执431号申请执行人吴成,男,汉族,1975年11月1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被执行人吕锦珊,女,汉族,1968年9月1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被执行人莫羚,女,汉族,1970年12月2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成与被执行人吕锦珊、莫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莫羚于2017年8月21日缴存本院执行款专户30000元,该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吴成。被执行人莫羚已履行完(2016)桂0922民初2198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922民初2198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良彬审判员  邱玉亮审判员  朱 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健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