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绥执字第304号之二十六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候英杰与被执行人罗新利、李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英杰,罗新利,李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绥执字第304号之二十六申请执行人侯英杰,女,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绥芬河市政府秘书,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执行人罗新利,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万事利经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执行人李笑萍,女,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候英杰与被执行人罗新利、李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罗新利、李笑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侯英杰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俊东审判员 石 磊审判员 冷辉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罗春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