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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11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单艳美与郭红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艳美,郭红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1912号原告:单艳美,女,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代理人:许冰毅,河南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红彬,男199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单艳美诉被告郭红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2017年9月1日,原告单艳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单艳美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占卿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红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