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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6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玉文与马继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文,马继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6执447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文,男,195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大姚县。被申请执行人马继春,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住大姚县。关于申请执行人王玉文与被申请执行人马继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作出的(2017)云2326民初7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移送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马继春自觉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人王玉文土地租金1680元、土地恢复费800元、除草费20元,合计2500元的义务。本院(2017)云2326民初781号民事调解书中应履行的内容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6民初781号民事调解书已履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光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文婷 来自